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时间:2018-06-18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77


四川达宽(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2018年3月2日的通知,结合本地区及本所实际,特制订本所律师收费项目及标准,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10000---5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分档累计收取;

10万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10%(最低收费5000元);

10万元-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8%;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6%;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5%;

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4%;

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3%;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2%。

3.上述标准系代理民事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或者代理仲裁,或者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可给予下浮不超过50%的优惠。代理本诉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根据前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下浮50%收费;

4.涉外(含涉港澳台)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如果涉及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倍收费。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权、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代理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0元以上。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0元以上。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50000元以上。
2.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三、代理行政案件

代理普通行政诉讼、复议、听证、申诉等案件的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普通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非诉讼业务专项收费

非诉讼业务根据当事人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形分别采取及时收费、计件收费或按涉及金额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

1000-5000元/小时收费,复杂法律服务项目按上浮2倍收费。

(二)计件收费,按涉及金额即服务项目复杂程度在以下最低收费标准基础上合理上浮:

1.法律咨询及简单合同修改:最低收费1000元;

2.起草合同或修改比较复杂的合同:最低收费3000元;

3.参与简单项目谈判:最低收费5000元;

4.就简单的单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最低收费10000元;

5.需要在初步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最低收费50000元。

(三)投资融资、改制上市、兼并重组、清算注销、重大工程建设、涉外业务等需要进行较为全面的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参与项目谈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按照所涉及金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以下部分(含100万):不低于50000元;

2.100万-500万(含500万):5%;

3.500万-1000万(含1000万):3%;

4.1000万-5000万(含5000万):2%;

5.5000万至一亿(含一亿): 1%;

6.一亿以上部分:0.5%。

五、担任法律顾问

1.机关、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3万元-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2.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2万-8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3.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10万-6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4.小(微)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5万-20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5.公民、个体工商户常年法律顾问:1-5万元/年,可合理上浮;

6.单一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该法律事务涉及标的额的1%,但不低于50000元/件;

六、收费说明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据实另行支付。

七、关于减交、免交法律服务收费的条件及程序

(一)本所接受指派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免收法律服务费。

(二)对经济确有困难的,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本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

5.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

6.请求国家赔偿的;

7.其他因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三)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代委托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评估费、翻译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代付费用和律师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不属于减收、免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