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二年第一期

时间:2012-03-14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02
 
本期视点
 
子债父不还,于理不合,于法有据 
 
本刊顾问:吴宗银    DAKUAN LAW FIRM OF SICHUAN     主编:陈泽刚
 
【本所顾问】
吴宗银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本所宗旨】
宣扬法治精神  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本所特色】
服务规模化 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
 
【本刊编委】
陈泽刚 黄新强 吕勇 林静 吴勇 秦永刚
责任编辑:王娟
校对:冷苏             
 印数:280 
 
【赠阅范围】
 
市级机关,各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属重点企业及本所法律顾问单位

●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 柏拉图【古希腊】
●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 麦克莱
●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 林肯【美】
●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 贝卡利亚[意]

导报目录Content
 ●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 柏拉图【古希腊】
●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美】
●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 贝卡利亚[意]  

【精彩达宽】4 精彩案例                                         
 子债父不还,于理不合,于法有据                                     

 
                                                                                                                                                                                         【达【达宽提醒】7法律常识                                                  
  爱车被烟花损害 四种方式讨赔偿 

 
【达宽信箱】9你问我答
春节加班,员工不要三倍工资要增加倒休,法律无规定
 
【达宽资讯】11律师活动报道省律协刘守民会长向陈泽刚律师颁发“全国优秀律师”证书、勋章。   

【精彩达宽】精彩案例
子债父不还,于理不合,于法有据
 
[案引]
中国的传统观点“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人死债不灭”等,自古就有之,并且一度作为传统美德广为宣扬。记得当年读到《高山下的花环》烈士的母亲将抚恤金用来偿还债务时,那种感动和崇敬之情油然而生。然而艺术之于现实生活,情理之于法律,有时却相去甚远,抑或是有如天壤之别。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张某向朋友赵某立了借据一张后,在赵某处借得5万元,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时间。2010年底,张某与其妻王某离婚,张某放弃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其子由王某抚养。2011年3月,张某又与吴某结婚。2011年8月,张某不幸突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父母、配偶吴某及儿子因此获得死亡赔偿金等共40余万元。赵某得知后,向张某父母、配偶吴某提出要求共同偿还张某生前借的5万元,因各方意见各异,几经反复,仍旧协商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张某父母、配偶吴某及儿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偿还张某生前的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张某向赵某借款属实,但张某离婚时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再婚后经济状况拮据,未留下任何财产。本案四被告因张某死亡所获得死亡赔偿金,不是张某的遗产,赵某诉请要求先用死亡赔偿金偿还张某生前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故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法院的判决结果,让赵某很是想不通,赵某认为,张某死亡后,张某的继承人共获得了40余万元的赔偿款,该赔偿款中的死亡赔偿金超过30万元,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张某的父母、配偶应当先用赔偿款还他的借款后,余下的钱才能分配。
于是赵某来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为其分析个中缘由,并代为出谋划策,看有无解决办法。听了赵某对基本案情的叙述,律师向赵某分析道: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目前存在两种相对主流的观点,其一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继承丧失说”,其二是“扶养丧失说”。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扶养丧失说。
通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侵权人侵害他人生命权致被侵权人生命活动能力丧失而支付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时间是侵权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死亡赔偿金的主体有双方,即赔偿方与被赔偿方。赔偿方为侵权人,被赔偿方不是被侵权人而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因为被侵权人已死亡,已不是民事权利主体。死亡赔偿金设置的目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造成预期被侵权人收入减少的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从对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分析,死亡赔偿金产生于自然人死亡时,所要赔偿的主体不是死亡者本人,而是死者的近亲属;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因此,该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张某父母、妻儿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并非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了张某的遗产,而本案中,张某生前也未留有任何遗产,所以对于本案的四位被告来说,他们对张某生前所负债务没有清偿义务。
本案中,张某生前向赵某的债务就是一种自然之债。当然,如在诉前张某父母经与赵某协商并自愿偿还后,又以没有清偿义务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本案中,因张某借款时与前妻王某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该借款系张某与其前妻王某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张某、王某夫妻共同偿还,现张某死亡,王某依法负有偿还义务。因此,赵某可以要求张某的妻子偿还该笔借款。
        (撰稿律师:彭禄林)
【达宽提醒】法律常识
爱车被烟花损坏 四种方式讨赔偿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很喜庆,而对“有车一族”来说却是一种威胁甚至灾难,因为现实中爱车被烟花所炸事件已屡见不鲜。那么,车主遭遇类似事件该怎样索赔呢?
我所律师分析认为,爱车被燃放烟花造成的损害,从侵权人的角度上看,主要有三种情形:燃放人明确、燃放人不清、燃放人不明。 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形,车主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索赔:
要求燃放人或其监护人赔偿
燃放人明知旁边有汽车,明知极可能造成他人爱车损害,却我行我素、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并最终造成他人爱车损害,无疑都属于民法上的过错。而《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燃放人必须赔偿损失。同时,作为父母不能以孩子还小、不懂事来推卸自身的赔偿责任。
车主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因燃放烟花导致爱车被损已纳入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那么,无论是燃放人明确、燃放人不清还是燃放人不明,车主都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但在保险公司理赔前,车主不得放弃对燃放者的请求赔偿权利,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全体燃放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车主因此类情况受到人身伤害,也可要求众人连带赔偿。
物业公司不尽职要担责
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即在上述燃放人不明之类的案例中,如果小区已明令禁止燃放烟花,而物业却未能尽到相应职责,甚至不能提供燃放人,自然必须担责。

             

【达宽信箱】你问我答
春节加班 员工不要三倍工资要增加倒休
  加一天班休两天 法律无规定
咨询内容:
过完年刚一上班,因为不想要节日加班费而想增加倒休天数的问题,刘先生与单位闹起了别扭。他给本所维权热线打来电话进行咨询。
 刘先生是一家安防公司的工程师。因工作需要,今年春节刘先生在除夕、初二、初三、初四共加4天班。节后,他找到领导,说自己加了4天班,不要加班费,想多折几天倒休。
 单位经研究答复刘先生: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都按300%工资来支付加班费,考虑到刘先生远离家乡,同意他放弃加班费而倒休,但加4天班只能倒休4天。刘先生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他说,初三、初四加班给两天倒休他没意见,但除夕、初二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期间加班应给300%的工资,自己不要加班费,是不是也应按加一天给两天来计算倒休?
回复结果:
 对此,我所律师指出,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只规定了双休日加班时单位有调休或支付200%加班工资的选择,而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法律仅规定了单位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没有规定可以调休。因此,刘先生愿意放弃300%加班费而要求增加倒休的想法,只是他的个人行为,如何安排他倒休就属于公司内部规定,所以单位按加一天班给他一天倒休的做法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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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宽资讯】律师活动报道
2012年1月12日,眉山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向我所杨西勇律师赠送“捍卫正义、维护公平、优质服务、为民解忧”的锦旗以到感谢杨律师为其提供的细致、谨慎、优质的法律服务。
● 2012年1月1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律师协会刘守民会长在眉山市司法局副局长叶忠文的陪同下向陈泽刚律师颁发“全国优秀律师”证书、勋章。

心有多达,路有多宽。 —————达宽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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