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宽 律 师
二OO八年第四期
(总第六十七期)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主办 二00八年十二月
本 期 要 目
【成功案例选登】
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最新法律法规介绍】
十六个关键点解读新《消防法》
【律师时事论坛】
当商号遇到商标
【达宽律师动态】
本刊顾问:吴宗银 主编:陈泽刚
【本所顾问】
l 特别顾问:
吴宗银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 顾问团成员:
李昌麒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学清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WTO专家、博士生导师
赵长青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
【本所宗旨】
宣传法治精神 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本所特色】
服务规模化 品牌化(专业化) 规范化
【本刊编委】
陈泽刚 黄新强 吕勇 林静 吴勇 秦永刚
责任编辑:黄云
校对:唐碧英 印数:200份
【赠阅范围】
市级机关,各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属重点企业及本所法律顾问单位
【关于我们】
办公地址:眉山市红星西路信和大厦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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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选登 |
【编者按】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个重要原则。生命是可贵的,生命也应当平等的。不能因职业、身份等原因而有所区别,这是公平正义的要求。非常遗憾的是,目前我国法律确立的赔偿制度却确立了根据人的身份区别赔偿的制度,使得城市户口的人得到的赔偿远远多于农村户口的人,造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正义。让人稍感安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通过《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做出了新的规定,有条件的提高农村户口的人的赔偿,向公平正义又前进了一步。我所李思行律师办理的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通过其艰苦努力,实现了农村户口的人在死亡后按照城市户口的赔偿标准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的公平正义,下面请看——
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回放】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彭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段某家属和辜某调解,但段某家属无法与辜某达成赔偿协议,彭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终止程序并告知段某家属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死者家属找到了我所求助,我所指派具有办理此类案件专业律师李思行承办此案。接案后,李思行律师向委托人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就案件与委托人进行了全面勾通。李律师认为:虽然段某是农村户口,但段某在城镇居住且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城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之规定,段某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和“同命同价”的公平正义。为了这个主张能得到支持,必须收集大量的证实段某在城镇居住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为此,李思行律师迅速到眉山市人民政府调取了段某在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交通街的第M—06001371304号房权证,到眉山市东坡区万胜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取了段某一直居住在万胜镇交通街的证明,到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调取了段某从事货物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从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取了段某历次行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处理通知书。
收集好相应证据材料后,2007年8月22日,李思行律师代理段某的父亲段某某、妻子岳某某、儿子段某某向彭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川M10500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公司、川M10500车的驾驶员辜某、川M10500的车主万某赔偿原告因段某死亡的各项损失:联合保险公司简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52000元;余额由辜玉兵、万树良连带赔偿99699.84元,计算方式为(段某死亡造成的总损失251399.6-交强险赔付的52000=199399.67)÷2=99699.84)。251399.67元赔偿总额的构成明细:死亡赔偿金187002元、丧葬费8926元、被抚养生活费3991.67元、车旅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车辆损失费16640元,合计251399.67元。
一审判决后,李思行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反复研究,认为:一审判决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总额体现了“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和“同命同价”的公平正义,但没有先赔交强险52000元后再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而是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责任是错误的,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当事人按照过错分担责任。那么,三原告的损失应先由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进行分担,三原告的所得也应比一审判决的要多。以上道规定正是为了贯彻我国“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但在本案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在与原告充分沟通后,原告决定再次李思行律师全权代理提起上诉。
整理好相应上诉状和材料后,2007年12月24日,李思行律师代理三原告,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13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上诉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和合议庭合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李思行律师关于段某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水平标准计算和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分担的上诉意见,判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辜某赔偿三原告各项费用损失125352.5元(扣除被告和保险公司已经支付部分)。至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
【案件分析】
本案二审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实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精神,其主要是依据相关规定将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具有一定情形时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此即以户籍标准对农民与城镇居民分别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但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复函《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虽然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依照该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再由当事人分担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先行赔偿再分担责任,三原告所得赔偿额就会多些。
结合到本案:如果段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口计算,其赔偿金额为:每年3013元/年×20年=60200元(没有进行相关责任划分)。如果按城镇户口计算,其赔偿金额为:9350.1×20=187002元(没有进行相关责任划分)。如果只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熟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另外,交强险先赔后根据过错分责的做法也是实现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最大赔偿的保障:如果因段某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先进行责任划分再进行赔偿,按城镇户口计算,那么原告的所得是:(死亡赔偿金187002+丧葬费8926+被抚养人生活费2395+交通费2800+误工费420+货车车损费16640+拖拉机维修费5730+事故施救费800+医疗费1573+精神抚慰金10000=236286)÷2=118143(其中保险公司和辜某已赔偿17577,原告应得100566元);如果按先在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再分担责任,那么因段某死亡所得的赔偿金额为:(236286-50000-1573-8000=166713)÷2+50000+1573+8000=142929.5(扣除保险公司和辜某已赔偿部分,原告应得125352.5元),两相比效,先赔后分责比先分责后赔多(125352.5-100566=)24786元。(当然,由于法院对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的认定有误,实际只有2000元,原告实际所得要少一些)可见,如果不区分交强险责任与过错分担的先后,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范毅洪律师)
最新法律法规介绍 |
十六个关键点解读新《消防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通过16个关键点来解读新消防法。
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新消防法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对各级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付有监督义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消防监督管理主体例外规定: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如: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做了例外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新消防法对单位在消防安全中做了更多的规定,使单位在消防事故中富有了更多的义务。
建设工程实行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新消防法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有要求: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同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新消防法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公安消防部队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力量,承担着许多应急救援工作。
专门增加“监督检查”:为了加强消防执法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完善消防行政处罚制度:新消防法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
新增消防违法行为: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十五条之多,这些行为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因此,新消防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增加临时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有规定: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考虑到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撰稿人:段文全、周 怡律师)
律师时事论坛
当商号遇到商标
商号是企业名称,企业给自己起名是其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名誉权。企业给自己起名主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企业名称保护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
商标是指在商品经营或服务经营活动中,用来表明、证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身份的标识。商标的取得和保护主要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表面上看,商号的取得和保护与商标的取得和保护各自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不同的,是并行的,不交叉的,两者不会相遇。但实际上,商号和与商号相同的文字商标可以归属于不同的企业和投资人,这样就给人可乘之机,注册和别人文字商标相同的商号使人误解本为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同一家企业提供,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样,商号就遇到了商标。当商号遇到商标,发生纠纷,法院就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中央电视台报导的浙江苏泊尔公司诉宁海县搪铝制品厂不正当竞争案就是例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主要解决商号遇到商标而产生的纠纷,并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商号和别人的商标文字相同,有可能构成侵权,并因此而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给自己造成损失。
因此,我们提请企业在给自己起名的时候,在避免与别人商号重名的时候,还应避免与别人的注册商标重名,以免发生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防止法律风险。
(撰稿人:黄云律师)
达宽律师动态
★我所党支部人事变更,主任陈泽刚被选举为党支部书记,黄新强同志任专职副书记。
★我所党建工作受到省委组织部肯定,支部书记陈泽刚代表本所参加省委组织部组织召开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经验交流会。我所同时被确定为眉山市委组织定点联系的十点基层党支部之一。
★眉山市律师协会换届,我所陈泽刚、黄新强、吕勇、林静和吴勇律师当选为二届理事会理事,陈泽刚、吕勇、林静当选为常务理事,陈泽刚连任副会长。
★中共眉山市律师协会总支委员会成立,我所党支部书记、主任陈泽刚当选为总支委员。
★遂宁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负责人在我市司法局副局长雷建勇的陪同下来我所参观、考察。
★乐山市司法局在我市司法局副局长雷建勇的陪同下来我所考察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
★我所正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十七大“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提高全体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我所党支部《关于达宽律师事务所2009年工作的建议》被合伙人会议采纳,党支部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政治引导、吸引凝聚和推进发展作用日趋突出。
★2008年12月31日,我所工作总结会召开,全所共为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80家、办理民事行政案件271件、办理刑事案件39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7件,接受法律咨询2200人次,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200余件,化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之间、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与矛盾逾100件次,为委托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逾10亿元,业务总量较2007年增加15%,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促进眉山政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