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逐利终害己 明辨法律伸正义

时间:2018-07-1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675

背信逐利终害己  明辨法律伸正义

              —  我所成功代理的一起违约金纠纷案

   【案件回放

2007年,某公司向段某购买房屋一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370余万元,并明确了付款时间、方式、交房时间等内容,并特别约定任一方违约应向相对方赔偿购房款的6%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部分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因内部财务规定调整,致使付款审批程序和时间增加。经与段某交涉,该公司明确表示因情况变化,付款会迟延数日,段某口头表示同意,但公司经办人员未将此形成书面证据。段某也因该房屋的租期未满,与承租人协商未果不能按期交房,经与公司协商,该公司与段某达成补充协议,同意推迟交房且公司另行补贴2万元,以作段某解约补助。其后,公司则依据协议约定,向段某分期支付购房款,因内部审批及银行转账付款,致每笔付款均有数日至十余日不等的迟延付款行为,但最后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段某在收款时未表示任何异议,并按照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交房及过户手续。

2009年3月,该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段某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2万余元。

一审时,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时先是认为自身不存在违约行为,其后,在法院行使释明权(即明确告知如公司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依法请求调整违约金)后,通过抗辩形式要求调整违约金,但遗憾的是并未提出具体调整意见。2009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段某支付违约金3.7万余元,承担诉讼费近5000元。

一审判决后,该公司持判决书向我所咨询,我所指派律师林静、彭禄林代理该案。林静、彭禄林律师接手该案,经初步查阅、研究该案件材料后,形成书面分析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均存在错误,建议公司提出上诉,并提出具体代理方案,该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并委托律师全权代理该案。同时,段某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上诉。

二审中,律师经全面、认真研究一审庭审材料,发现该案一审存在重大瑕疵,即遗漏主体。因涉讼房屋系段某、叶某夫妻共同财产,买卖合同均由该二人共同签订,而一审原告只有段某。遂向法院提出。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裁定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时,律师受托继续代理该案,在对该案事实的全面掌握和对适用法律法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主要提出五个方面的代理意见:1、该案中段某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恶意诉讼;2、该公司的违约行为虽为总公司内部调整,不属不可抗力,但确系事出有因,非该公司故意违约;3、该公司的违约行为轻微,系一般性违约,未给段某造成除利息以外的其他损失,且当时取得了段某的谅解;4、《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双重性质,涉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系补偿性质,即弥补守约方的损失。5、该案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并明确提请法院减少为:“逾期付款金额×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日利率+利息损失×30%”。法院经审理查明后,采纳了林静、彭禄林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该公司赔偿段某8000余元,承担诉讼费50元。

    【律师说法】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契约经济,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经济流转关系的纽带。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约定高额违约金,以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此时的违约金多是以惩罚性质为主。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对何为过高、何为过低未有明确量化标准,而且对于请求提出的方式也未明确,导致法院判决结果不一,甚至迥异。

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反诉或者以抗辩的方式提出请求;第二十八条明确了要求增加违约金的上限为当事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即可认定违约金约定过高。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合同公正,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律师简介】

彭禄林律师,中共党员,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副主任,人力资源管理师、眉山市优秀律师。擅长民事、商事诉讼及非诉案件;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行业化、模块化、标准化研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为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坡区松江镇人民政府、中国移动通信四川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眉山市分公司、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四川宽集团(宽庭环保家居、宽庭玩具、宽庭投资、圣地农业、宽活农业)、四川飞云铝业有限公司、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多年法律服务。(撰稿人:彭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