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后无凭、立字为据

时间:2018-06-22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875

恐后无凭、立字为据

 

中国有句古语:恐后无凭、立字为据。为保障自身利益,防止纠纷,人们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那么是不是订立书面合同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还得看是订立的何种方式的书面合同。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甲公司与乙女士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书,双方约定,由乙女士负责提供“***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促成该公司在竞拍中获得成功;竞拍成功后,该公司将向乙女士支付费用100万元人民币。后该公司竞拍成功,并付给乙女士咨询费10万元。2004年5月,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剩余信息款90万元。

法院判决

**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法院驳回乙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院审理认为,在拍卖尚未进行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作出竞拍成功的承诺。乙女士和甲公司将提供相关拍卖信息,促成竞拍成功的内容作为一项合同义务,明显违背了拍卖的公平宗旨,故甲公司与乙女士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分析甲公司与乙女士订立的协议属于何种性质?双方约定,由乙女士负责提供“**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我们知道拍卖中间不需要信息,拍卖取的是最高价。而在招投标里,在定标的时候,由招标方组织综合性打分,如果不经综合性打分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投得。故而双方约定的由乙女士负责提供“**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其实是招标信息。

其次,双方约定的由乙女士负责提供“**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是公开信息吗?面对这个问题,大家都笑了,公开信息还需提供吗?是的,这也就是问题所在了。招投标拍卖挂牌交易,合同成立时,是要适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住建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我们都知道招投标是公开和保密的完美结合,在招投标过程中,像招标公告、唱标、开标等是必须公开的,而诸如开标前哪些人投标的底价是绝密的。故而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由乙女士负责提供“**综合楼”拍卖项目的相关信息其实是属于提供秘密信息。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女士订立的协议内容违反了《招投标法》等的强制性规定,故而该协议是无效的。

 

面对此种情况,乙女士肯定心里奇苦无比,利用资源促成甲公司竞拍成功后,却得不到事先约定的报酬,那么针对此类情形,我们事先应以什么方式约定才能使得乙女士的权益得到保护呢?

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可以从合同名称下手,该案中甲公司与乙女士签订的协议并无名字,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无名合同。在起草合同时,宗旨是如果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类型的,则按有名合同起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里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从甲公司与乙女士约定的内容可知,乙女士的义务是提供咨询和提供信息,甲公司给予相应的money购买信息,甲公司购买的是服务里的劳务,通观那15种有名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属于此类合同,显然甲公司与乙女士订立的协议内容不属于行纪合同,那么属于居间合同吗?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本案中约定的由乙女士提供的“**综合楼”竞拍信息,促成甲公司在竞拍中获得成功,这本身是具有竞争性的,适用居间合同也是不合适的。故而双方以委托合同订立是最佳的。

其次,委托合同内容可以约定由乙女士负责代理甲公司在项目中的招投标的某些相关事宜,具体的约定,佣金方面约定如果甲公司中标了,甲公司给乙女士100万佣金,如果没有成功中标,则甲公司只支付乙女士实际支出的基本费用,不再支付佣金。这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双方利益也都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