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释下 离了婚房子归谁?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24

【达宽提醒】法律常识

婚姻法新解释下 离了婚房子归谁?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解释涉及的夫妻房产权益分配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该解释是否降低了离婚成本,助长了男性离婚动因,对女性权益保护弱化等。

在当今的家庭生活中,房产大多是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一旦家庭解体,围绕房产的利益纠葛也最为复杂、尖锐,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将直接影响离婚诉讼对房产的分配结果。大家对该司法解释高度关注自然是情理之中的。

这里假设三个案例,我所律师范毅洪将为读者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让大家能够更深入地读懂这一关乎每个家庭的新规。

案例一:

A男结婚前,以30万价格一次性全额付款,购入两居室房一套作为婚房,房产证登记户主为A男。2年后双方应感情不和离婚,房子涨价至45万,房子归谁?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于该套房屋为男方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且故该房为男方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产的增值也属于男方所有。

案例二:

A男结婚前,以首付5成贷10年形式购入总价为30万的两居室房一套作为婚房。A男支付15万元首付,婚后夫妻共同按揭,房产证登记户主为A男。2年后双方应感情不和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还款为3.8万余元,房子涨价至45万,房子归谁?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因男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男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登记为男方名下,故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若离婚,该房产为男方个人财产,尚归还的贷款为男方个人债务,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所偿还的按揭款,男方应向女方支付按揭款的一半及1.9万元。因女方婚后协助男方还款,对房屋增值部分应考虑该房产的现值及共同还贷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由男方对女方进行合理补偿。具体为:15×(3.8÷18.8)÷2=1.516万元。

案例三:

A男和B女结婚后,A男父母以30万价格一次性全额付款,购入两居室房一套供夫妻居住,房产证登记户主为A男。2年后双方应感情不和离婚,房子涨价至45万,房子归谁?

律师解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男女双方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视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赠与,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男方与女方离婚的,房子归男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