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一五年第一期

时间:2015-09-07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230

二O一五年第一期

(总第八十七期)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主办                         二O一五年六月

本期视点: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专刊

本刊顾问:吴宗银   DAKUAN LAW FIRM OF SICHUAN  主编:陈泽刚

【本所顾问】

吴宗银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本所宗旨】

宣扬法治精神  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

【本所特色】

服务规模化 品牌化(专业化) 规范化

【本刊编委】

陈泽刚   黄新强   吕  勇   林  静   吴  勇   秦永刚

责任编辑:张蓉

校对:窦敬

印数:260份

 

【赠阅范围】

市级机关,各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属重点企业及本所法律顾问单位

 

                        

目录Content

  【行政法律部简介】…………………… 1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 1】………………………………………3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 2】………………………………………11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3】…………………………………16

【达宽资讯】律师活动报道掠影………22

1月6日,辜永忠副市长一行到我所视察指导工作

行政法律部简介

 

  • 成立

为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对法律顾问的要求,于2014年3月,本所成立了为服务政府及行政机关,以及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专业法律部门 --政府法律顾问部。

本所行政法律部核心成员12人组成,其中5名研究生律师、6名部门主管、7名合伙人、8名党员,有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各一名,现为68家行政事业机关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专业、高效、优质”,我们致力于服务政府依法行政!

  • 架构


 

  • 行政法律部使命

1、参与重塑有限政府:为权力与责任清单喝彩

2、参与重塑掌舵型政府:协助行政决策的绩效合法

3、参与重塑规制政府: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控制

4、参与重塑智慧政府:协助政府适应“互联网+”行政计划,“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客经济新引擎时代

5、参与重塑合作型政府:为ppp时代高效服务

6、参与重塑责任政府:参与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信访和社会矛盾化解

我所成功举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会

 

3月26日,由眉山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眉山市法学会研究基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会”在我所华陆大厦四楼新办公室会议室召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中院赔偿办、东坡区法院、市国土局、各区县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与我所行政法律事务部全体律师与会一堂,共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本次会议在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雷永辉的致辞中正式开启,市法制办主任袁大可就政府对法律顾问工作提出要求与期望,我所律师林静、刘科、刘秀梅、李彥分别就当前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与工作方式、行政诉讼法修改、立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进行了课题分享,市司法局副局长叶忠文、市法制办副主任白刚、市中院赔偿办副主任高莉、东坡区法院副院长姚良全、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雷永辉、各区县法制办负责人等分别对前述课题进行了点评,并就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分享观点与建议,我所主任陈泽刚就《达宽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认识与实践》做专题报告,会议在愉快而热烈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举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会,是探讨如何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业务交流,是达宽律师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服务品质展示,本次研讨会是达宽律师2015年10场研讨会、100场讲座、1000件案件和为社会提供10000人次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局首秀,也是达宽律师法律服务社会的创新举措。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1】

 

浅谈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难点及对策

 

内容摘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行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十届五次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理念的贯彻落实,律师以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扮演着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角色,协助政府合法、合理行政,依法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但由于律师独立性的保持、执业能力的差异及与政府部门衔接不够等原因,致使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还存有相当的问题,本文主要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难点及相应对策方面进行粗浅探讨,希望有助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   重要性   难点   对策

法治是稳定的基石,和谐是发展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四川省委十届五次全会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立法治政府提出了要求和部署,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而当前律师作好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还面临着一定的难度,鉴于此,根据本所的实践,浅谈一下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难点及对策。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特点及内容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是指由指定的政府机构及由政府机关聘请的法律专家,依法为政府机关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专业活动,本文指的是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形。

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的贯彻落实。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参与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法律评估;

2.参与起草、修改和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3.参与信访接待;

4.参与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谈判、调解;

6.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优势

(一)律师具有较扎实的专业技能及丰富的诉讼及非诉经验,能更好的为政府法律工作的全过程提供综合法律服务。首先,由于律师大量从事法律实务,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可以在诉讼发生之前充分预测法律风险,为政府提供充分的保障。其次,由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对于各部门法律有较为均衡的研究,擅于承担综合性法律服务。最后,律师作为法律实务专家,对法律实务有深刻的理解与丰富的经验,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方面有相当的优势。

(二)律师独立于政府部门,其中独立地位决定其更适合协助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是律师的正常工作,不属于政府编制序列、与行政隶属关系,相对独立性强,不存在制度限制,更具有中立与公正性,更有利于促进政府合法、合理行政,树立政府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的形象。

(三)工作方式的主动性是法律顾问律师的特色。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可以确保其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时的及时性与主动性。政府聘用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两者之间并非上下级的管理关系,而是一种提供服务与购买服务的合同关系。可以说律师服务工作的市场化性质,让政府有机会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优的法律服务,这是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特色。
(四)律师丰富的执业经验促使律师对风险的把控更具前瞻性和防范性,而这正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重大决策、从事重要的民事或者行政行为前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将政府决策及行为导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防止出现“亡羊补牢”、做“事后诸葛”的被动局面。
三、当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存在的难点。
(一)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不够。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是需要法律顾问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化的保障、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化方案和法律意见等,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但有些时候,政府将某一个法律问题提交给法律顾问解决和分析的时候,往往在之前没有与法律顾问充分协商、沟通,仅仅给法律顾问一个政府本身带有倾向性的方案,希望能从法律顾问这里得到肯定,以坚定政府实施这些方案的决心。而从法律角度,法律顾问可能会产生对该方案否定性或瑕疵性法律评价,此刻法律顾问是顺从还是反对,定位难。例如:有这样一起限期搬迁纠纷,某地区国土部门要求当地搬迁户限期搬迁,会议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方式限期搬迁,法律顾问被临时通知参加会议,只是旁听,无机会发言,该法律顾问感到以行政处罚方式不妥,但该政府部门已经确定该方案了,会议只是针对如何推进执行这一问题讨论,因此协助国土部门以行政处罚方式限期搬迁,结果后来该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显然,限期搬迁以决定书方式更妥,以行政处罚方式确实不当,法院亦有此认识,但法律顾问很委屈,当时被通知参加会议,也只是旁听,根本就没有发言机会。此案例表明,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如得不到保证,法律顾问的顾问作用将得不到发挥。
(二)行政决策与法律冲突的选择难。政府行为的价值应具有普世性,应当符合社会公共价值,更应以法律为基线,这区别于社会法律服务,但在政府重大决策行为中,难免存在决策与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当现出此等情况时,是坚持法律正义改变决策,还是推行政府决策回避法律,法律顾问面临价值选择。例如:有这样一起土地争议纠纷,土地的权证登记人与实际购买人不一致,发生了权属争议。土地购买行为发生在10年前,而争议却发生在10年后,从法律角度,该纠纷因诉讼时效已过而不受法律保护,维持现状是法律的选择,但政府决策是遵循有错必纠,事实求是的原则,从行政纠错的角度予以了纠正,最后该案由政府主动撤销了产权证,动用行政资源启动了重新调查确权程序,最终更改了产权人,本案明显存在价值冲突,是以法律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维持现状呢?还是以行政纠错角度有错必纠呢?如果法律顾问在政府决策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则实现的就是法律价值,如果以行政为角度,实现的是政府行为价值,但二者却产生了冲突。
(三)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对政府法律工作参与不够,法律服务被后置化。法律顾问通常在争议可能发生或已发生时才被决定通知介入,临时通知,临时参会,会上了解案情并马上发表意见,这会导致法律顾问本身准备不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政府法律顾问很多时候都被滞后参与,且大多数只是参与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和已经发生的经济、行政纠纷案件后期处理工作。在许多重大法律事务的初始阶段,政府法律顾问很少介入,没有起到在决策阶段从法律方面审查、把关、论证的预防作用,且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法律事务往往非常重大、复杂,而且非常紧急。政府又通常是临时通知,法律顾问前期没有介入,不了解具体情况,又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因此不可能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短时间内提出最优的方案。这种服务现状,导致法律顾问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阻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更影响行政效率。
(四)律师服务能力与政府法律工作需求的差距。基于此前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未被提到政府公开采购层面,律师对该领域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关注少,大部分律师平时多专注于民商事及刑事类法律事务,涉及行政类也多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对于将服务延伸至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等行政领域,多是准备不足或流于形式。这对于当前政府普遍聘请法律顾问制度产生了律师服务能力与政府服务需求的差距,如何能够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如何适应行政领域对法律的综合性需求,如何使律师在保持固有社会法律服务事务的同时,能够对政府法律事务进行有深度、系统的洞悉,这对法律顾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显然,当下存在不少差距。
(五)知情权与保密义务的冲突。由于法律顾问的社会性,除了为政府机关提供服务,还大量的服务于社会大众,由此,引入法律顾问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政府某些特定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则涉及到保密的问题,这就存在二难,不告诉法律顾问,不利于法律顾问全面分析评估,告诉法律顾问,又涉及到法律顾问能否保密的问题。由此,一定程度上选择对法律顾问保留部分核心信息,导致信息不对称而致使法律顾问分析不到位,提出的建议优化度不够。例如:某地区发生的一起林权纠纷,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林权归属经过当地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已经形成了内部的书面决定将争议林权确权,但形式上还通知法律顾问研讨处理方案,待法律顾问最后形成一个意见后,才被告知常委会已定夺,很是尴尬,等于白讨论。
(六)政府部门法律顾问的连续性与稳定性不足,政府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更换频繁。行政立法、决策、执法的综合性、复杂性,专业性,需要熟悉行政领域的法律顾问的相对稳定性,才有利于真正发挥法律顾问建议献策、风险防范的积极作用,而现实是政府法律顾问变化大,常随着主要领导的调整而调整,因而连续性与稳定性不足,新旧法律顾问之间法律事务的交接不畅、观点分歧等都可能影响对政府法律事务的持续处理,不利于行政高效与实效。
(七)顾问工作仍存在部分趋于形式,对律师未予以充分重视。目前全国许多省市都已制定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为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及工作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健全政府法律顾问产生了促进作用。然而,目前我国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仍存在趋于形式,一些政府官员因害怕扩大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范围会侵犯到自己在行政管理当中的“管理隐私”或国家秘密,或认为扩大法律顾问工作会障碍政府的运作机制,以致给政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往往将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局限在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陪同政府领导接访、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一些简单、传统法律服务事项上,律师根本没有机会深入到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事务工作中,没有发挥律师应有的重要作用,政府顾问律师成为了一种制度改革下的摆设。
四、对策和建议
(一)保持法律顾问的独立性,加强法律顾问与政府部门的衔接。
政府部门在决策前与法律顾问充分沟通、协商,法律顾问在做方案、分析时应该敢于对政府倾向性方案大胆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指出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政府的目标背道而驰,但是只要法律顾问的观点是正确的,就要大胆坚持,这才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价值所在。特别是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存在,有其职业的独立性,职业的独立性是律师职业存在的基础。在原则问题上的坚持,看似对政府的反对,实则是对政府负责,如果一个错误的行政行为被终止在酝酿阶段,总要比实施后造成不良后果再行补救好得多。
 

(二)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应当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法律顾问在协助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时,坚持合法行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只有在坚持了合法行政的基础上再来考虑合理行政,以追求更大范围实现公共利益。
(三)提高法律顾问对政府工作的参与度,形成提前介入机制。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各项工作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形成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严格依法办事、事后落实法律责任的政府法律事务运行机制。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分工。
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律师推荐给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要切实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经费,提供项目,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取得成效。
(五)优化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结构,提升政府法律顾问的执业能力,保持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稳定性。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法律顾问,建立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对政府法律顾问进行综合考评,健全考核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六)政府法律顾问严守职业操守,履行政府法律部门工作保密义务。政府部门与法律顾问建立信任机制,可签订相应的保密条款,违者担责。法律顾问获悉的政府部门的保密事项,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避免破坏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后果的发生,主动回避相应利害关系。
英国的法学家伯克说过这样句话“良好秩序是一切的基础”。优秀的律师具备极强的专业法律知识,极为娴熟的处理诉讼和非诉的能力,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时,是政府依法执政的保障,是政府依法决策的参谋,是和谐社会的促进者,因此我们应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优化政府法律顾问人员结构,为推进法治中国、依法治国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实现法治政府构建与法律行业的共赢局面。

参考文献: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内容。
2、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律师简介】
林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中共党员。1996年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本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兼行政法律部部长。眉山市第二届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眉山市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峨眉山佛教协会法律顾问。

【撰稿律师:林静】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2】

行政诉讼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

内容摘要: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将为行政机关带来重大而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势必影响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本文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角度,论述行政诉讼法修改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影响。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影响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改,主要解决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个方面的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和强化行政机关义务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法的实施将为行政机关带来重大而积极的影响,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同时也势必影响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一、法院受案范围拓宽,可诉行政行为范围扩大,行政机关被诉几率增大
新法一是将原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二是列举增加了受案范围,除原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范围以外,将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征收私有财产及其补偿、侵犯农村土地经营权、不支付社会保障待遇、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等行为,均明确列为可诉行政行为,同时将原法中的利害关系内容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2014年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和再审行政案件193240件,同比上升20.98%;其中,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41880件,同比上升15.17%,城建类、资源类、公安类、劳动和社会保障类、计划生育类、工商类占据了一审行政案件较大比重。由此可知,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属、自然资源权属、就业社保、治安等关系公众核心权利、利益的领域,公众起诉率较高。而新法列举增加的受案范围也是当前行政争议较为集中、法院因为各种原因难以受理、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的领域。明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等的可诉性,使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方面保障了相对人的诉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法受案范围的扩大,必将导致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长。这就要求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需努力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通过严格依法履职,提前防范诉讼法律风险,尽量减少行政诉讼几率。
二、 复议机关全面当被告,需提高复议审理和行政应诉能力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行为,不论维持还是改变原行政行为,本质上都是一种行政行为,理应受到司法监督。而原法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才能成为被告,如果仅仅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不是被告。该规定导致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往往趋利避害,为避免当被告而对大量的复议案件予以“维持”, 难以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
新法的规定将改变这种局面,凡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无论复议机关改变行政行为还是维持原行政行为,或者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只要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就可以是被告。这就决定了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复议决定合法适当,并为作出的复议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明确规定诉县级以上政府行政行为属于中级法院管辖,这将会促使利害关系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更多地倾向于选择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以此提高管辖层级,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
因此律师在为拥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应为行政复议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撑,并可以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技能,做好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
三、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红头文件应加强合法性审查
原法对于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未作出明文规定。
而新法新增规定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规定法院可以一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该规定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点要求: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二是要求行政机关适用规范性文件时,应适用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对此,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应协助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更好地辨识法律冲突问题、提高适用法律能力,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进一步加强合法性审查等备案审查工作,避免与上位法冲突。
四、强化行政机关出庭义务,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应当出庭应诉
出于不愿当被告、不擅长诉讼等多种因素,行政机关负责人多不出庭应诉,“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常见现象。行政诉讼中,若仅委托律师代为出庭应诉,因代理律师不能对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进行现场决断,难以高效、实质地化解行政争议。
新法强化了出庭义务,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负责

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员出庭,但必须是行政机关内部相应的工作人员,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被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经传唤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为适应该新规,律师可以通过培训、模拟法庭等形式促进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高依法行政和出庭应诉技能。
五、加大对拒不执行司法裁判行为的惩治力度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法院作出不利裁判后,回避或阻挠生效裁判书的执行,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了督促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行政裁判,新法增加了一些措施,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一审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这些舆论监督、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将强有力地保障行政裁判的执行。
这就要求律师应在政府法律顾问中将相关规定宣传到位,促进行政机关高度重视行政裁判书、调解书的执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六、扩大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力求案结事了
行政诉讼有三大功能: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解决行政争议。过去侧重行政诉讼的监督和救济功能,而忽视了它的解纷功能。如原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往往行政诉讼程序已经走完了,老百姓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实质解决。
新法修改更加务实,明确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新增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还进一步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这就将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基本纳入了调解适用范围,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和参加调解的权利,并就调解和解的合法公正性提出要求,即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今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律师应协助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就赔偿、补偿等自由裁量行为引发的案件,在法院主导下充分进行调解,切实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做好相关民事争议的应诉工作,提高争议解决效率。
总之,新《行政诉讼法》对律师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希望律师能紧随法律的步伐,为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简介】
刘秀梅律师,女,法律本科学历,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2000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正式执业,成为一名专职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承办过大量民商、房地产、劳动纠纷等各种类型的案件,担任过多家行政机关、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以细致的办案风格、负责的办案态度、高尚的执业道德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撰稿律师:刘秀梅】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3】

浅谈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法的意义

内容摘要:在新时期下,律师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要开拓业务思路,转变律师工作职能,为政府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是律师充分发挥职能服务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进步,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已经在全国各地呈现迅猛发展的趋势。然而,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任有其不足的地方,使得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的优势与意义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的优势和意义的阐释,了解律师在其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分析其不足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最终来完善当今律师参与地方立法。
关键词:律师  参与 地方立法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完善立法体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的党中央屡屡强调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两会”召开前夕更是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张,强调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消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现行《立法法》进行了修正,其中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的规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基础上,相应赋予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
一、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优势
1、律师是独立的立法资源
律师作为表达当事人利益诉求的专家,在为社会不同阶层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更深刻理解法律,发现其不足。从某种层面来说,律师是最了解法律在社会中运行情况的法律践行者,也是最容易发现法律“实然”与“应然”差距的法律观察者,丰富的办案经验本身就是立法的天然资料库。律师频繁与案件打交道的职业特性,让他们像医生一样能准确把握法律在社会跳动的脉搏,因而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以本次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例,正是因为他们在现实法律实务中的辛勤摸索,才会发现及时发现法律与社会需求的脱节点,从而推动本次新立法法的修正。
2、律师是客观的中立个体
律师的客观性体现在:a服务对象不特定,律师的服务对象广泛,且法律出台时律师无法预知自己将来会为谁辩护,因此没有固定的利益维护者。不管服务对象是守法者还是违法者,都要尽力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容易保持客观中立。b律师自主性强,律师并非公务员无需受体制内因素的制约,除了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监督和指导外,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且可自主开展业务。c律师利益独立,律师的流动性和服务对象的频繁变动决定了他们的利益是独立的,既不是单一部门利益的代表者,也不是各地地方利益的维护者。因此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过程,能够克服片面维护地方利益的弊端,忽略具体的利益主体,单纯从公正客观的提出法律意见,更好的实现地方立法的客观公正。在本次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背景下,律师正是站在客观的中立群体,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提出宝贵的法律意见,来保证地方立法的公平客观性。
3、律师是实务型的专业精英
民主立法的最高要求形式就要是公民亲自亲身参与到立法中来。但在我国民众法律知识水平、文化程度差不齐的情况下,想实现大众参与立法具有不可操作性。与之相对的是高效科学的精英立法或称专家立法,专家学者基本上能够遵循立法的规律,比较严谨科学。但由于实践经验较少,专家立法难免带有疏离社会实际,过于理想主义或学究的色彩。专家立法过于学术化、理论化、抽象化,会让公众在具体应用法律的过程中产生困惑。律师作为一线法律工作者,能实时感觉立法水平高低和社会公众对立法的需求。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可以兼具大众立法的民主性和专家立法的专业性,以既接近广大群众、深入实践又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实务型精英的身份参与立法,为地方立法提供更准确、更科学、更符合社会需求的建议。
二、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作用
1、促进立法的科学化
首先,律师职业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了律师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这与科学立法中对立法者的专业素质要求相匹配。同时,律师执业过程中形成的较高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能力、综合判断能力,为律师参与立法做出客观的民意表达、立法优劣评价、立法体例设计提供了更多的技术较强保证。此外,律师在法律实践的具体操作中培养的良好的文书书写能力,使其在立法参与中具有专门化方面的优势。再次,律师思维中较为显著的利导性和偏执性,使他们很容易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实体法、程序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更容易发现法律的不足、矛盾和漏洞,促进立法科学。因此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是对立法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2、增强立法的民主化
律师始终扎根于现实生活,在处理法律事务范围遍布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了解社会的真实状况,并能倾听社会各个群体的呼声,了解人民的各种意愿,清楚现实生活中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懂得社会不同阶层人们的利益需求。律师作为民间力量参与立法,在吸纳和体现民意的基础上参与到立法中的博弈环节,实现民意上达,法合人意,利益均衡,使制定的法律关注民生、回应民意,满足民众现实生活中的迫切需求。这一方面展现了民主立法的立场,同时避免了法律规范与时代和社会生活脱节。作为回应,公众对法治的期望与信心可大幅提升,法律更大程度体现了民意性,从而形成立法与守法、司法的良性循环。
三、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现阶段形式
所谓地方立法,就是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根据本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特点制定、修改、非常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活动。而现今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从律师参与立法的实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是委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精英起草法律法规草案;b是就法律法规草案重点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由律师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的“立法意见书”;c是律师通过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参政议政、审议表决等形式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直接影响立法决策,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者角色;d是担任立法机关的立法助理、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

或者参加立法听证会;e是当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时,律师可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立法意见。
四、制约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
1、没有确定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参与方式
目前,虽然律师参与立法的次数增多,但尚没有完善的参与渠道,没有确定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参与方式参与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偶然性、不确定性,这对充分发挥律师参与立法的作用是极大的限制。律师参与立法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并给予必要的保障措施,明确相关部门的配合义务,也使律师权益保障与律师承担的政治、法律、社会责任想匹配。从现有法律体系看,都没有明确律师参与立法的具体方式、途径和参与程度。
2、参与地方立法只是走形式程序和程序
目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多为提供建议稿,更多的像是一个形式或步骤。既没有相应的回应机制,也没有将律师纳入决策群体,意见是否被采纳往往没有相关解释与说明。即使草案公布也没有说理论证环节,使其效果大打折扣。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律师立法参与的热情,只有赋予律师真正的实体参与权才能保证律师参与立法发挥实效。
3、参与方式单一和渠道屈指可数
现今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从律师参与立法的实践而言参与方式单一和渠道屈指可数,主要有以下几种:a是委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精英起草法律法规草案;b是就法律法规草案重点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由律师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的“立法意见书”;c是律师通过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参政议政、审议表决等形式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直接影响立法决策,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者角色;d是担任立法机关的立法助理、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或者参加立法听证会;e是当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时,律师可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立法意见。律师立法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单靠目前参与地方立法和争取在人大代表中的话语权是不够的,应进一步拓宽律师参与立法的渠道。
4、个别律师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欠缺
社会律师始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化身,在参与地方立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律师近些年来依旧被报道出有个别律师负面新闻的现象,这就要就的律师还得政治素养、法律素养、进一步提高。律师要履行好立法职责,必须具备参与立法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一定的行政专业知识和公共政策知识,具有以公共利益和社会民生福祉为己任的胸怀。正如中国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所提出的,一个优秀的律师,应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和政治家的立场。
五、完善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措施
1、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机制
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已经成为一种立法的趋势和模式。如何通过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作用,规范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同样也是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所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机制,来引导律师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使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有法可依,真正将律师参与立法常态化和制度化。
2、将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落实到实处
目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多为提供建议稿,更多的像是一个形式或步骤。这不仅打击了律师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积极性,而且不利于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因此立法机关,在地方立法是首选的端正立法态度,认识到律师参与并不是形式和步骤的要求将律师参与地方立法落实到实处,只有赋予律师真正的实体参与权才能保证律师参与立法发挥实效。为扭转这种状况,立法机关应搭建沟通平台、建立平等对话机制,在草案公布内容、范围、参与方式标准化基础上,对民众关切的立法事项进行平等对话,给予应有的回应。
3、拓宽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地形式和渠道
目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地形式和渠道的屈指可数,不利于的立法工作的效率,严重影响立法工作的正常进行,不能到达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单靠现有的几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应进一步拓宽律师参与立法的形式和渠道。如让律师参与到立法建议稿起草、讨论、决策、评价的整个过程中来,将律师纳入立法评议、立法后评估的主体行列,并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研等规范化、制度化形式实质性的参与其中。另一方面,进一步推广完善人大和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制度,律师协会可以制定针对政府和人大法律顾问的专门考核制度,以保证这一团队有持久的活力,能够为政府和人大出台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提供专业意见和实质帮助。
4、提高律师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
对于近些年来律师出现的负面新闻,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律师必须提高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一方面,要以身作则积极主动的,在社会宣传传递社会正能量,为社会树立起维护公平正义的形象;另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尤其是要夯实法律专业知识,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所以律师提高律师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对其自身和对地方立法有着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
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是促进地方立法机制的健全,是实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前提。我们深知,国家的民主与法治事业永无止境,律师参与地方立法需要我们不断的追求、探索和努力。推进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化建设,是一个有政治责任感的职业律师一生追求的永恒主题。

参考文献:
    [1]《律师暂行章程》第30条,《政府公报》,1912年9月,“命令”,第107-113页;第32条,蔡鸿源:《民国法规集成》(第22册),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22-224页。
[2]张用江:《律师的使命》,《和谐社会与律师使命--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6-90页。
[3]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3-19页。          

【律师简介】
李彦,中共党员,法律专业本科毕业,2007年从事法律工作,现担任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团支部书记。眉山市法学会青少年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撰稿律师:李彦】

【达宽资讯】活动报道掠影





 

 1月6日,眉山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辜永忠一行到我所视察指导工作,我所主任陈泽刚向辜永忠副市长一行汇报了事务所组织建设、律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化服务情况,辜副市长对我所法律服务工作与党组织建设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要求达宽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创新发展。

1月8日,我所副主任秦永刚受邀为仁寿县环保局进行《环保法知识》专题讲座。

1月14日,我所副主任林静受邀为眉山市东坡区国税局系统进行《税务执法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专题讲座。

3月30日,我所执行主任吕勇为眉山市农业局进行《依法行政--法律与案例解析》专题讲座。



 

3月26日,由眉山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眉山市法学会研究基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研讨会”,在我所华陆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中院赔偿办、东坡区法院、市国土局、各区县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与我所行政法律事务部全体律师与会一堂,共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4月15日,我所徐俐律师受邀为眉山市妇联各乡镇妇联干部进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

4月21日,省委统战部、省司法厅联合召开的 “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第二分团成立仪式暨送法进藏区”推进会上,成立了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第二批分团,我所主任陈泽刚作为眉山市律师服务团分团长与对口帮扶县黑水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法律服务协议。

6月7日,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眉山分团我所8名成员奔赴阿坝州黑水县进行首次对接和帮扶。次日,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眉山分团对口帮扶签定仪式在黑水县人民政府会议室举行,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泽刚代表眉山分团与黑水县政府签订政府法律顾问合同。

4月23日,我所刘科律师受邀为眉山市2区四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领导干部进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的讲座。

5月4日,我所执行主任吕勇受邀为眉山市林业局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新修订《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

5月13日,“眉山市百名法学法律工作者百场法治讲座”活动启动仪式在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龚村举行,我所副主任林静为当地群众进行了《矛盾纠纷处理的途径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讲座。

6月4 日,我所李晓丹律师受邀为彭山区谢家镇红石村进行乡村法制讲座。

6月中旬,我所林静副主任受邀参加由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政府主办的2015年眉山市“依法治市•法在身边”集中宣传月法律巡回宣讲。依次为仁寿县大化镇水利村、仁寿县富家镇天贵社区、青神县黑龙镇龙女村和青神县青城镇文林社区开展法律讲座。
 

 

心有多达,路有多宽。—————达宽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联系我们】眉山办公室: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一段71号华陆大厦4楼电话:028-38100148             
  传真:028-38109687网址:http://www.dakuan.net         QQ公众群:130720092    E-mail:dakuanlawyer@163.com
北京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将台洼甲4号(眉州东坡酒楼总部) 电话:010-59683347
仁寿办公室(筹):仁寿县文林镇南坛路216号(老供电局内) 电话:028-38630623        
   扫微信二维码   走进达宽律师

微信号“dakuanlawyer”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