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遇沙堆,受伤谁之过?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299

 

骑车遇沙堆,受伤谁之过?

【案情简介】

崔某(68岁)于早晨07时18分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嘉州X省道行驶,行至沿线一沙石经营部门口路面时,碾压到路面上一小沙堆后致使所驾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崔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崔某遂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1个月后崔某及家属自动要求出院,出院约100天后崔某于家中死亡。之后,崔某的子女以公路建设单位(本案委托人)、公路养护管理段、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沙石经营部侵害崔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另,事发时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行至事发路段时,因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不力,碾压到路面上的一小沙堆后致使所驾车辆发生侧翻,其过错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律师评析】

一、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建设单位无关,崔某自身过错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本案中的交通事故为崔某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单方交通事故,辅以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等,可以看出“沙堆”仅为一小撮散落时间不长、高度很矮、范围不大、质地松软,未掺杂石块等坚硬物的散沙,不会影响车辆顺畅安全的通行;现场车轮碾压痕迹和车身侧翻状态也可知该“沙堆”并未引起车辆侧滑和弹跳,年老的崔某操作不当才是主要成因。正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崔某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与建设单位无任何关联。

(二)从崔某死亡时间、地点、原因等表明,其病故与建设单位无关。

根据原告提供的崔某《出院证明》、《出院病情证明书》、《死亡证明》等证据材料,崔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自动要求出院,且出院医嘱上载明需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而其死亡时间发生在自动出院约100天后,死亡地点为家中,死亡原因为疾病所致。但是,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崔某的病故是否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本次事故占多大比例的诱因?何况,崔某的病故与建设单位并无关联。

(三)建设单位既非崔某交通事故的侵权人也非事发道路的管理人,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首先,崔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及病故均非建设单位侵权导致。

其次,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按照权属分工和属地管理原则,事发路段由当地相关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建设单位并非事发道路的管理人,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再次,建设单位并不等同于责任单位,否则岂非所有在嘉州X省道上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均可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非道路管理部门,亦无保洁职责,不应承担责任。

最后,从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当地相关单位已在正常工作时间履行了管理和保洁义务,事发时间并非养护单位正常上班时间。

【结语】

目前本案已审结,姑且不论崔某家属的赔偿要求合法合理与否,本案留给我们思考的地方还有很多。办案律师仅从现行法律法规、庭审中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委托人的角度,浅谈以上一些个人看法。总之,在惩恶扬善的法律利剑面前,我们应该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职责,忠于良知。

【律师简介】

鲁娟律师,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工民建和法学本科双学历,优秀毕业生,眉山市青少年法学会及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会员,撰写的法学论文多次获奖。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土地征收拆迁、经济合同、政府采购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业务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撰稿人: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