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米下锅

时间:2016-06-13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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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米下锅

——从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浅议诉讼策略与证据组织

【引言 】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罗伯特曾经说过一个有趣的比喻:“诉讼就好比要把法官推到悬崖下,律师要讲一个故事,把法官带引诱到悬崖边,然后做一个漂亮的论证,让他自己跳下去。”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原告曾某花36万余元向第一被告南充某汽贸公司购买了由第三被告重汽集团某商用车公司生产的无上装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并由第二被告某汽车改装公司加装上装罐体部分。改装完后,原告曾某取得整车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随后,原告曾某将该车开至新疆从事运输作业。

2012年10月,原告曾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上体加装部分的罐体出现抖动及液压异响,致使无法正常运转,在第二被告更换液压马达等配件后,仍出现上述问题。

2013年7月底,车辆液压出现严重异响和抖动,2013年9月,车辆液压泵出现故障,车辆停运。

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请要求退车退款、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25万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2015年11月19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曾某承担。

【律师分析】

该案中,本所彭禄林律师代理第二被告。

从普世的公平正义来讲,我们或许应该同情曾某,甚至希望其能够在案件中胜诉。但是,从判决是法庭各方博弈结果来讲,我们又无法质疑这一审判决结果的正确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纵观原告的诉讼策略和证据收集、证据组织,在开庭之前就决定其败诉的必然结果。现简要分析如下:

一、草率自定案由

通常情况下,案由是由法院在立案时确定的。该案中,原告在民事诉状中明确了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与其诉请要求三被告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是一致的,因为只有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才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原告忽略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产品责任纠纷,必须是因为产品存在缺陷,给产品本身以外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损害而受到损失。而其提交的赔偿损失的证据又仅仅是车辆自身维修及停运损失。

原告还可以选择的另一个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据该案由,其可以要求第一被告退车退款、赔偿损失。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无法要求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正因为其诉请案由与诉请之间存在逻辑矛盾,我方(第二被告,下同)在答辩时即提请法庭要求原告明确其案由和诉讼请求。法庭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明确其诉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我方即以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依法驳回起讼。

二、证据收集犯低级错误

原告方主要收集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二是车辆停运损失的证据。

可能是因为证据收集过程或者证据审查不仔细的原因,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之间居然出现自相矛盾的错误,加这提交的证据证明主体与损失项目不一致等诸多瑕疵,使其证据的证明力和采信度大折扣,难以让法官形成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自由心证。

三、证据组织存明显漏洞

除上述证据收集的证据存在自相矛盾的问题外,原告所提交的拟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一系列证据,包括车辆维修记录、发票,车辆配件更换等,包括其提供的部分车辆停运损失等证据,这一系列证据确实可以证明车辆无法使用存在损失等事实。

但该证据无法证明车辆无法使用的原因系质量问题这一唯一因素,也就该车是质量问题还是使用问题无法确定。

正是因为原告在证据组织方面,未能达到法庭分配的举证责任要求,不能有效的形成闭环式的证据链,法庭认定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而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建议】

诉讼乃律师的立身之本,无论是诉讼律师,抑或是非诉律师,因为法庭永远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同时也是律师非诉工作成果的验证地。

诉讼程序多数情况下也是一条单行道,一旦走入,并无太多回旋余地。因此,无论你是企业、还是个人,在从事可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时,应以诉讼需求的视野做好事先设计和安排,防范法律风险,减少诉讼的发生,或者确保在诉讼时能够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彭禄林律师,中共党员,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副主任,人力资源管理师、眉山市优秀律师。专注于企事业单位法律风险管理,担任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蒙牛乳业(眉山)有限公司等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撰稿人:彭禄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