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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
来源:中国普法网 | 发布时间:08-03-26 15:37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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