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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争夺
来源: | 发布时间:08-03-21 08:51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国人民银行1988年《城市信用社管理规定》"城市信用社可向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招收股金,股份可以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的规定,其"股金"符合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并获得利息的原则,其实质应为存款。3、青神机电公司所领取的红利也是理事会在未经决算的情况下按存款利息标准支付的利息。该意见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依法判决驳回青神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神机电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基于林律师在一审中所表现出来的敬业精神和专业优势信用社继续聘请他作为其二审代理人。二审中林律师提出:首先,在信用社的发起人协议中并没有机电公司的签名,在信用社公司章程也没有机电公司的记载。机电公司所持有的出资证明是金融公司所颁发的,机电公司不符合我国法律对取得股东资格的法定条件,因此,机电公司并不能作为信用社股东分享红利。其次,自由入股、自由退股反映的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法定特征,信用社章程规定社员可以退股,与股金确定性相违背,无论盈亏都按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付息也与股权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原则相违背。1998年,除机电公司外全部股东已退股,机电公司已转化为存款,其不能成为信用社股东;省高院经过评议采纳了林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诉讼方才落下帷幕。
(撰稿人:王锐锋)
附:林静律师档案
姓名:林静,男,1975年8月出生
本人简历: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1996年起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 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历任本所眉山办事处负责人、金融法律部主任、副主任,是本所合伙人。
业务专长:
从业7年以来,承办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案件,擅长金融及房地产法律事务,思维敏捷,逻辑慎密,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业务技巧,赢得了委托人及社会好评。
联系电话:0833-8100148 8100025 1399030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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