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律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游戏规则,并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规范和约束其经营行为。至少,笔者这样认为。但在南车集团这个案件中,成都某煤建公司(以下称煤建公司)有视法律为文字游戏之嫌。
2003年10月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三山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公司)突然收到法院送来的传票和起诉状副本。煤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三山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书》,并要求三山公司返还50万元投资款及利息。三山公司当即决定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处理,本所副主任、合伙人吴勇律师受所指派代理本案,经研究原告提出的证据和诉状,并了解案情后发现煤建公司在玩文字游戏,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案源起于1995年1月1日铁道部眉山车辆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技术开发公司,后变更为三山公司)与煤建公司签订了《联营协议》,拟成立"眉山车辆厂锦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联营期为三年,技术开发公司以其全部设施作为经营投入,并投入110万元流动资金,煤建公司投入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但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1995年2月,煤建公司下属的液化气分公司两次向技术开发公司汇款50万元人民币,汇款用途载明购液化气,后该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将该款转移至其他公司。
煤建公司在这个案件里和技术开发公司玩了两个文字游戏。其一是煤建公司的诉讼主体问题,其二是煤建公司以购液化气款作为投资款问题。为此,律师提出煤建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原告起诉是以"成都市某煤建公司"的名义,而法庭上,原告所出具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是"成都市某煤建公司成都某五金化公司",起诉名称与法定名称不相符。原告在法庭上解释,营业执照上实际是两个企业名称,实行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煤建公司是管理型企业,有公章,无营业执照。按原告的解释,其是一套班子两个牌子,实际就是一个企业实体两个企业名称,同时,成都市某煤建公司有公章无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该公司未进行合法的工商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必须进行工商登记,且其企业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因此,原告不是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故不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告从未向被告支付过联营投资款,其诉讼主张纯属虚构。
原、被告签订《联营协议书》的时间是1995年1月(当时,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双方联营的项目是成立"眉山车辆厂锦眉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的出资额是100万元,上述事实双方均在法庭上予以认可。而事实上,联营协议尽管签订,但原告对其出资等合同义务至今均未履行,被告也同样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联营协议已早被双方当事人均不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所解除。因此,原告要求解除联营协议无事实依据。对于原告向法庭出具的用以证明其支付50万元投资款的两张银行汇票,但该汇票不能证明原告支付了被告50万元联营投资款。其理由为:首先,该两张汇票的汇款人是煤建公司液化气分公司,原告以他人的汇票来证明自身的付款行为,显然不能成立。其次,煤建公司液化气分公司两次汇款计50万元的用途是购液化气,而并非作为联营投资。
三、煤建公司液化气分公司的50万元购燃气款已经该公司和成都某碲业公司向被告发出通知,由成都某碲业公 司负责偿还本息,从而冲抵成都某碲业公司欠被告公司的款项,因而,免除被告向煤建公司还款的法律责任。
1993年4月2日、5月18日,被告两次借款计82万元给成都某碲业公司,后成都某碲业公司未按期还款,被告于1998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