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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曲折的民事官司
来源: | 发布时间:08-03-21 08:48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仁寿县人民政府。奇怪的是,原告在该案一进入诉讼程序以来,都没有向仁寿县政府主张过权利。
至此,这起码的约18万元的安装工程公款案在经历了一次再审之后,面临着又一次的再审。
传票,仁寿县政府是2003年5月30日收到的,要求仁寿县政府于7月23日赶往峨眉法院开庭受理。
  政府依法行政,是非曲直自有评说
  收到传票的第二天,仁寿县人民政府县长张万成就召集有关部门开会,积极研究应对策略,态度十分鲜明:政府在一切社会活动中必须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主要是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而不是处于管理地位,如果政府在此事件确实有干涉经济、导致兴通公司工程尾款未收到的行为,应该勇于承担责任。
  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积极收集证据应诉。事务所律师在阅读案件相关资料,收集了大量证据后认为:仁寿县政府是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即如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说的"必须参加的当事人"。
  大量的证据表明:兴通公司所主张的设备安装款的债权,是以技改指挥部的名义所欠下的合同约定之债。而技改指挥部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发起设立指挥部的金陵公司承担。但金陵公司早已由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已审理终结,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并没有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其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技改指挥部是为设立金陵公司和对金陵公司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而成立的。因此,技改指挥部的发起人应是金陵公司的股东,而仁寿县政府并没有成为金陵公司的股东。因此,仁寿县政府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2003年10月17日,峨眉法院对此案的再审判决,以仁寿县人民政府的胜诉而告终。(特约撰稿人: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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