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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策划,1658万元贷款转危为安
来源: | 发布时间:08-03-21 08:47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借款年利率高达30%0,并且信用社贷款给锦西公园后,薜某从锦西公园拿走了400多万元的“砍头息”。
随即,专案组根据信用社的委托,支持陈泽刚律师代理青竹信用社上诉,通过上诉,为信用社避免经济损失100万元。随即,陈泽刚律师又应专案组的要求,对整个薜某等存款、定向贷款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当时面临的选择很困难,法律选择与适用纷繁复杂,一步不慎,满盘皆输。
陈泽刚律师提出:与薜某联合,依法收贷为上策,债权质换(即由薜某代替信用社直接向锦西公园主张债权)为中策,下策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存单无效。上述三个层面的考虑得到专案组、青神联社和农金体改办以及人民银行眉山中心支行的认同,并决定按“上策”行事,在实践中该“上策”亦得薜某的认同。2000年4月12日,薜某欣然向黑龙信用社出具了书面担保书,承诺:薜某自愿将其在黑龙信用社处的存款1500万元作为锦西公园在黑龙信用社处借款1658万元的担保,在锦西公园未还清借款前,薜某在黑龙信用社的存款不予支取。
决战2002年
  承诺归承诺,两年多的等待,锦西公园也罢,薜某也罢,都无实质性的还款和督促还款行动。2002年4月1日,本所主任律师陈泽刚、金融法律部主任吴勇律师受托代理诉讼,一纸诉状将薜某和锦西公园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薜某在法庭上下急于寻找金蝉脱壳之术,并辩称:其与锦西公园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为其借款担保;黑龙信用社向法庭所提供的担保书是伪造的和虚假的:黑龙信用社与锦西公园的借款合同无效。针对薜某的辩解,我所律师以娴熟的诉讼技能和丰富的金融法律、担保法律理论予以驳斥: (1)黑龙信用社与锦西公园的《借款合同》尽管存在诸多瘕疵, 与《贷款通则》的要求不尽符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故应当确认其法律效力。
(2)针对薜某及其代理人强调“不认识锦西公园,无理由为其提供担保,《担保书》不是其本人亲笔签名”的观点,提供了1996年11月青神县公安局调查薜某、锦西公园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和原青竹信用社主任袁某的调查笔录,这些证明材料证明薜某在青竹信用社存款的动机和向我方出具《担保书》为锦西公园担保的原因,薜某本人亲自承认存款时指定用资人为成都锦西公园,“否则拿不到砍头息”。至于《担保书》的真实性已通过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室进行笔迹鉴定,《担保书》上“薜某”的签名为其本人亲笔书写。
(3)薜某亲笔签署的《担保书》对薜某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性质为最高限额(以其存款及利息为限)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应当判令薜某以其黑龙信用社的存款1500万元及利息对锦西公园在黑龙信用社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所律师的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采信,支持了黑龙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尾声:胜诉之源——策划诉讼、服务专业
这个案件的成功,是我所“策划诉讼”、专业服务理念的成功。
在许多人看来,律师就是打官司,但怎么打、什么时候打、证据如何运用、怎样选择和适用法律,非“精Jb策划”不可;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法条繁杂,“门门懂、样样通”的律师已经没有市场,我所从1996年开始按金融、房地产(建筑)、刑事辩护三大专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已取得成效,目前,己形成以客户中心牵头,三大专业为主,并派生了民商传统业务、民事索赔、婚姻家庭、外商投资等多专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服务特色。
(特约撰稿人: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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