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八年第二期
来源: | 发布时间:08-09-26 10:15 点击数: 责任编辑:admin
二OO八年第二期
(总第六十五期)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主办 二00八年五月
本 期 要 目
【成功案例选登】
依照核定标准纳税不构成偷税罪
【最新法律法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修订)
【律师时事论坛】
与地震有关的法律问题
【达宽律师动态】
本刊顾问:吴宗银 主编:陈泽刚
【本所顾问】
l 特别顾问:
吴宗银 原四川省人大眉山工委副主任
● 顾问团成员:
张晓勇 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省律协副会长
李昌麒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学清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WTO专家、博士生导师
赵长青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
【本所宗旨】
宣传法治精神、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本所特色】
服务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规范化
【本刊编委】
陈泽刚 黄新强 吕勇林静 吴勇 秦永刚
责任编辑:黄云
校对:唐碧英 印数:200份
【赠阅范围】
市级机关,各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市属重点企业及本所法律顾问单位
【关于我们】
办公地址:眉山市红星西路信和大厦七楼
电话:8100148、8800148 传真:810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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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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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核定标准纳税不构成偷税罪
——一起涉嫌偷税犯罪案件得辩护纪实
【编者按】刘某,一个老实本分的个体工商户,踏踏实实的做着自己生意,一直按照税务部门的核定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遵纪守法,却因偷税而遭遇刑事诉讼,几经艰难的诉讼才转危为安,个中缘由值得品味。
【事情的开端】
刘某从2000年开始在夹江县开办一个泡沫包装厂,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各种应当办理的登记手续。因其属于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的税款由夹江县税务局核定。
开始生产后,泡沫包装厂的生意有好有坏。到2004年,生意开始好转,刘某越干越有劲,缴纳的税款也是越来越高。不料,这种好日子到2005年10月9日就嘎然而止了。因为,在这天刘某被夹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刑事拘留。
【曲折的案件经历】
2005年10月9日,刘某被夹江县公安局以涉嫌偷税刑事拘留。
2005年10月11日,刘某之妻王某经人介绍到我所要求提供法律帮助,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陈泽刚律师、李春宏律师为承办律师。 两位律师认真分析案件,认为刘某按照税务机关的核定要求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既没有偷税的主观故意,又没有偷税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罪。为此,两位律师多次到夹江县公安局就刘某不构成偷税罪的交换意见,但夹江县公安局不予采纳,将该案移送到夹江县检察院。
案件移送到夹江县检察院后,两位律师又多次到夹江县检察院交换意见,经反复交换意见,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采纳两位律师的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将该案提交夹江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夹江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将该案退回夹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根据两位律师的申请办理了取保候审。
刘某被取保候审回家后,继续经营泡沫包装厂,继续按照税务机关的核定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很快,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长12个月的取保候审期就满了,夹江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也没有进一步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至此,刘某以为事情已经过去了,可以安心做他的生意了。但是,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那样已经过去了,更加艰难的诉讼还没有开始。
在被取保候审17个月后的2007年5月11日,刘某被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